二審逆轉改判有罪確定 大法官:不得上訴部分宣告違憲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針對一審獲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有罪確定,被告卻不得提起上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8)日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未能提供被告至少一次以上救濟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有違,即日起失其效力。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認為,若一審判決有罪,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尚無違背;但若是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改判,被告卻不得上訴,此部分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未來被突襲逆轉改判有罪的被告都可再上訴救濟。

釋憲案聲請人是高雄市一名陳姓補習班老師,他被控對女學生性騷擾,先抓女學生的右手親吻手背,再強吻女學生,讓女學生飽受驚嚇而閃避,收拾文具提離現場。陳姓老師一審獲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他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確定;另一人是張姓男子他被控竊盜,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9月到11月不等刑期,2人都認為現行法律未提供訴訟救濟因此聲請釋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潘千詩攝影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舉行記者會,公布釋字752號解釋。(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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