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遭檢舉機車頭朝外 收22紅單罰1萬3 二審逆轉判免罰

記者蘇怡璇/高雄報導

機車族看過來!日前高雄一位李小姐,因為機車停放在騎樓「車頭朝外」,竟被鄰居檢舉,短短2週遭開罰22張罰單。總計罰款高達1萬3000多元。當時李家自救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橋頭地院判決敗訴。李家人再上訴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這次法官認為,警方開罰欠缺法律依據,逆轉判李家勝訴免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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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被檢舉的照片。(圖/資料照)

很多騎車的機車族不知道,車子停放在騎樓下,必須車頭朝內,否則是觸法的!新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許城銘表示,根據各縣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機車停放在騎樓下,後輪緣應與建築線標齊」。換句話說就是車頭朝內,如果沒有按照這樣的停法,就是不依照規定停車,依法可開罰600元。當時李小姐的車就擺放在自家樓下,遭鄰居拍照檢舉,未依規定把車頭朝內停放。短短兩周內竟遭警方連開22張罰單,其中1輛還曾1天被開2張罰單,提起行政訴訟抗罰,質疑檢舉民眾照片可造假,而且質疑警方一天不二罰,而高雄橋頭地院指出李小姐沒有提出檢舉照片涉嫌造假的事證,而且勘驗檢舉照片也沒發現明顯錯誤情形,認定舉發機關對李小姐等人違規開罰並無失誤!李小姐抗罰失敗,不死心,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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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罰單照片。(圖/資料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並未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5款為其授權依據,此外,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可以訂定命令的機關為「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並無「交通部及內政部」得再委由「地方主管機關」再訂定補充處罰條例的規定,否則就違反禁止再委任原則。恆昇法律事務所吳佩雯律師表示:整個判決結果用白話文說,就是警方依據的規定欠缺法律授權,不能當作開罰的規定,所以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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