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攬才專法初審過關 多項限制大鬆綁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為快速、通盤解決外籍人才留台問題,針對外籍白領人才「量身打造」的新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今(19)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各方對於放寬畢業2年內之人才申請「實習簽證」,有「假實習,真打工」之疑慮,在國發會主委陳美伶主動表示願意刪除後,討論頗為順利。此外,尋職停留簽證期限也從原提案的1年,修正為6個月為限;而發放數量則基於總量管制之精神,每年滾動性檢討。

國發會主委陳美伶,經濟委員會 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審《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今聯席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草案,其中草案第20條明文,就讀國外大學校院之外國籍學生或畢業不超過2年之外國籍畢業生,經許可得來我國從事長期停留實習活動。畢業後2年內已不是學生,還可申請來台實習,而且薪資沒有下限,自然引起外界疑慮,憂心排擠國內社會新鮮人就業機會,甚至變相鼓勵企業大量聘用低薪國家的員工取代國內員工,因此上會期討論無疾而終。今再審查,陳美伶報告時主動表示刪除,獲得朝野立委一致認同。

攬才法尋職簽證有疑慮  陳美伶:先拿掉立法院19日安排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國發會主委陳美伶(圖)16日表示,為促成草案通過,解決缺人才問題,針對有疑慮的「尋職簽證」部分,國發會建議「先拿掉」。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106年10月16日

▲國發會主委陳美伶同意刪除實習簽證,專法初審通過。(圖/記者林敬旻攝)

另一較具爭議為專法第19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1年期限。不過,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認為,若是人才短期內即能尋得工作,無須停留這麼長。藍委張麗善也表示,外國人才多數是在母國已敲定工作後才會來台,因此建議縮短停留時間。最後在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後,修正通過該條文,欲來台尋職者可申請核發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之停留簽證。

至於核發停留簽證之總量管制,陳美伶報告時主動同意總量「送立法院備查後,始得公告」之文字明確入法,不過,召委、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卻反對,認為送立院「備查」是依規定行事,無須入法形同多一門檻。綠委邱議瑩也說:「立法院權力沒那麼大啊!」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卻堅持送交立院「審查」通過後才能施行。輪番口戰後,最後以附帶決議通過,明文規定「應有總量管制,並送立法院備查,須於首年實施後視人才需求及申請狀況,每年滾動式專案檢討。」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經濟委員會 圖/記者林敬旻攝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反對總量管制由立院審查。(圖/記者林敬旻攝)

此外,初審還通過四大鬆綁,包括外國專業人才雇用期間延長到5年;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5年可申請永久居留,並享有勞工退休金福利;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以及其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皆可同留台灣且享健保等優惠;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並經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並得擇一次領或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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