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通過!二審定讞改判有罪可再上訴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7)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二審定讞之輕罪,若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之被告,都能提出上訴。簡言之,犯下洩密、竊盜、性騷擾等案件,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可有再次救濟的機會,可提出上訴,以強化人民訴訟權。

蔡其昌敲槌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記者張之謙攝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現行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罪、以及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等共7類型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換言之,上述案件若第一審被判無罪,但在第二審被判有罪,就沒有上訴救濟的機會。

雖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目的在緩和終審法院的案件負擔,但是不僅司法院大法官於7月28日做出解釋,認為違憲;也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的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因此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修正草案。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二審定讞之輕罪,只要一審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之判決,若在第二審改判有罪,均得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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