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嚴30周年賀禮 《政黨法》三讀通過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適逢解嚴30週年,立院今(10)三讀通過《政黨法》,對於朝野協商未能達到共識之條文,經投票,以多數優勢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包括政黨名稱不予核備之情形,立委對其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字眼有疑慮,認為規範不明確且範圍太大,恐會影響人民集會結社之權利,因此最後修正通過為「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政黨補助款門檻則由現行得票率3.5%降為3%。此外,明文規定政黨退出黨政軍、黨員不得招收未滿16歲、判刑有罪者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及連續4年未推候選人參選將廢止政黨。

自黨禁解除後,台灣政黨一直是用《人民團體法》當中的政治團體專章規範,《政黨法》雖早在1993年就被提出,但因草案中包含處理國民黨不當黨產之條文,因此在立院卡關逾20年,直至立法院去年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後,國民黨願意退一步,朝野立委終於能平心靜氣坐下審查,今順利完成立法。

立法院三讀《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草案》,立法院長蘇嘉全三讀通過。 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政黨法》。(圖/記者林敬旻攝影)

《政黨法》幾項修法重點,明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也不得購置不動產,除為辦公室之用,違者可處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而為求財務透明化,政黨應於每年5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彙整後刊登政府公報、公開上網,若違規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補助款門檻,根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得票率達3.5%以上政黨,應補貼競選費用,約每年每票補貼50元。但因部分立委認為不利小黨經營,而親民黨提出3%、時代力量甚至提出降至2%,最後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政黨補助款門檻降為3%。為避免政府重複補助政黨經費,《選罷法》及《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於《政黨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政黨法》明訂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國民為黨員,違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目前國內主要政黨,僅時代力量黨員年齡門檻為15歲,將面臨調整。此外,該法還明訂若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前總統陳水扁即使獲得特赦,仍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

政黨法通過重點表格 記者李英婷整理

▲《政黨法》通過重點。(圖/記者李英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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