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討贍養費 法務部擬修法放寬條件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夫妻離婚會牽扯贍養費的問題,現行請求贍養費的條件,限於要贍養費的一方不能有過失責任,而且要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另一人付錢。法務部認為,法令違背聯合國「CEDAW」(清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意旨,決意修法將請求贍養費的門檻調降,並在民法中刪除「無過失」字眼,好讓請求贍養費的基礎變寬。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瑞蘭司長。潘千詩攝影

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表示,修法目的是從民眾的角度出發,希望未來能從夫妻雙方相對弱勢的一方去立法,修法草案目前在草擬階段。

但有媒體質疑,如果發生像是丈夫長期沒工作、沒收入、又對妻子施暴,雙方離婚後,「他」 是否仍可向「經濟實力比較好」的「她」請求贍養費?對此,法律事務司表示,民法1057條之一有但書規定,即贍養權利人如有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親屬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依法則可「減」、「免」義務人的給付義務。

有關夫妻離婚的贍養費問題,現行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限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根據規定,請求贍養費的要件必須是「經法院判決離婚者才能請求」、「請求人必須限於生活困難」,以及「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等3種要件。

但一般認為,贍養費是基於婚姻法上的公平原則,目的是為填補夫妻一方因離婚導致喪失對他方的扶養請求權,並且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所以讓因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法務部認為,將「離婚的過失」和「離婚後的贍養責任」連結在一起,並不符合贍養費的目的,未來修法會將「無過失」限制刪除,且不再限於「判決離婚」始得請求,如此即可落實國際公約的意旨與精神。

▲夫妻吵架離婚示意圖。(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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