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交際費 外交部副總領事把錢繳回獲緩刑3年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外交部禮賓司副總領事林文和,被控在擔任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期間,涉將18筆私人飲宴費用,以「副館長交際費」名義核銷,並虛偽填載與會的政、商、僑、學界「人頭」,共計詐領2650美元;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認為林自白犯罪,且繳回犯罪所得,今(15)日駁回上訴,依貪污罪減刑後,輕判2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間,擔任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但林在任內期間,卻宴請非公務關係的美籍友人、台灣留學生、僑胞及其他駐館到檀香山出差、參加講習或觀光旅遊的人員費用,以公帳報銷。林將多名美方政商人士的姓名、職銜,填在駐檀香山辦事處處務日誌「館長和館員交際應酬活動」欄位,製造與對方交際應酬假象,以此方式分7次詐領「副館長交際費」18筆共2650.82美元;全案經廉政署發現移送北檢偵辦;案發後,林文和已調任外交部禮賓司辦事。

高院審酌,林男身為公務員,明知駐外人員交際費用,應用於駐在國政商僑學界連繫酬酢、餽贈之用,不得用於私人酬酢,竟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為殊非可取,但念及犯後坦承犯行且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經減刑後,輕判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又考量他深具悔意給予宣告緩刑3年,他不服被褫奪公權提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外交部外觀。(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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