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花柳病回歸傷害罪 最高可處5年徒刑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回歸27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提高罰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刪除91條強制治療規範,但此為告訴乃論,非公訴罪。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院會8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回歸277條「傷害罪」。(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傳染愛滋病、菜花等性病,原受285條「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規範,法務部認為這種行為可用277條傷害罪規定處罰,因此刪除285條。

另外,現行條文91條,明知有花柳病卻隱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但285條已刪除,強制治療也無規範必要,因此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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