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辯洩密是「行使總統特權」 學者打臉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高院昨天辯論終結,訂5月15日宣判。高檢今(31)日發布新聞稿,提出學者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重申馬英九涉犯洩密等罪,無阻卻違法事由,應判決有罪。

這份法律意見書是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委託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劉靜怡教授、台大法律學院林明昕教授製作,檢察官已於昨日論告時以補充理由書提出。高檢解釋,因為媒體詢問,所以才公布全文。

▲前總統馬英九。(圖/記者林敬旻攝影/資料照)

高檢指出,法律意見書針對總統是否具有保密義務?行政首長的國家機密特權與法律規定的應秘密事項,性質是否相同?總統於刑事個案偵查中,是否有「取得」偵查核心秘密資料的權力?馬英九教唆洩密並交付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資料,有無法律上正當事由得阻卻違法?

高檢表示,學者提出的法律意見書認為,馬英九當時身為總統,對因職務知悉的刑事偵查秘密等資料,依法負有保密義務,馬英九的行為不符合總統行政特權,也不屬於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的行使,難以援引為阻卻違法的事由。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司法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馬英九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至於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106年8月25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北檢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已訂5月15日上午10時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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