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一廣場/台大包庇管爺!沒核准卻放他去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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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符言立

監察院應立即糾正台大

經歷數月的審查後,教育部終於對管中閔案依法做出不聘任的決定。透過教育部所公布的說明及法律研析意見可以看出,台大在教育行政庶務上已存在著違背教育法規的缺失,更可怕的是,台大在此案中根本就是共犯。

教部確定拔管! 吳茂昆:管有適法性問題

▲教育部拔管! 吳茂昆:管有適法性問題

台大用前後不一的說詞包庇管中閔在台哥大的兼職。管中閔在台哥大總共兼任三項職務:獨董、薪酬委員會與審計委員會委員,這三項職務都從2017年6月14日開始,但管中閔卻分別在不同時間點申請,而申請與核准的時間,卻讓台大無法自圓其說。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師兼職必須「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管中閔的獨董雖在同年5月2日申請,但學校書面核准日是同年10月2日,台大卻在這時跳出來護航管中閔,說應該是以「校長核准的5月17日」當作是核准日,以躲過教育法規有關「事先」報准的要求。

台大包庇管爺!沒核准卻放他去兼職!

不過按照教育部所公開的資料,有關管中閔的薪酬委員會與審計委員會委員的兼職申請,是在同年8月1號才申請,教務長直到9月22才簽辦同意,但事實上管中閔在8月31日前就已經開始在台哥大出席薪酬委員會會議,前面台大所說的「校長核准日」根本不攻自破。更何況,依據教育部的查證,在管中閔所提出的申請表中,早就在表格內容要求、也在「注意事項」裡寫明「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始得於校外兼職」。

管中閔在台大任職多年,也兼任校內學術單位的行政職務,對於教育法規卻明知故犯,根本不適合成為台大校長。更可惡的是,台大卻為維護管中閔,違法允許管中閔於校外兼任台哥大的職務,更未在10月即開啟的台大校長遴選程序中向所有遴選委員說明管中閔的兼職狀況,顯有違失,監察院應立即糾正台大,以正視聽。

《作者簡介》符言立,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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