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遴委遭約談 北檢:為釐清案情有必要

針對媒體今天報導,北檢約談台大遴委「比白色恐怖更白色恐怖、非常壞心」等內容,北檢今(23)日晚間二度表示,為釐清案情有訊問部分遴委的必要,也依法辦理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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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候選人管中閔遭告發案,北檢二度發新聞稿澄清。(圖/中央社)

台北地檢署表示,偵辦台大校長候選人管中閔遭告發案,起因於國人質疑台大校長候選人兼職與遴選過程的公正性問題,可能涉有偽造文書及背信等罪嫌而進行告發。

北檢指出,候選人兼職是否合法、遴選過程中是否有如實揭露相關兼職身分,以及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間,是否有遵守相關利益迴避原則及規定等,均為本案調查重點之一,而且相關會議紀錄內容均僅「簡略」記載,故有訊問部分遴選委員以釐清案情的必要。

北檢表示,台大校長遴選過程雖有會議記錄,但內容均僅「簡略」記載,且相關各次會議並非全體遴選委員均全部出席,為還原遴選過程及各該會議討論的過程,且在涉及上述告發質疑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的必要範圍內,北檢以證人身分訊問全體21位遴選委員中的5位。

北檢表示,這5位遴選委員分別為召集人、業務主管機關代表、學院代表等;在他們的同意下,檢察官安排適當時間使其到庭說明,且均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並無讓出庭的遴選委員們有人心惶惶情形,部分媒體的錯誤報導容有誤會。

北檢最後提到,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的真相,證人作證為國民應盡的義務,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項規定,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有人稱必須事先以書面傳票通知,否則違法等,實屬誤解。

此外本案是以電話傳喚證人,多數作證的遴選委員對檢察官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表達感謝與支持,也未聞有對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或不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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