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收錢喬事 法務部力推「影響力交易、賄賂、餽贈」3罪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拿錢「喬」事情,是最為人詬病的「官商勾結」行為,司法機關為打擊貪腐,投入大量檢調人力辛苦蒐證,但案件進入法院,常因法律制定不周全,導致法官見解不一,結果做出重大的爭議判決,喪失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法務部為此新增「影響力交易罪」,並修改「賄賂罪」要件,更引進「公務員餽贈罪」,讓大喬、小喬全部走入歷史。

法務部長邱太三,反貪腐,落實司法改革,影響力交易罪,賄賂罪,饋贈罪。潘千詩攝影

▲法務部今舉行記者會,公布將新增、修改影響力交易罪、賄賂及餽贈罪。(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有權有勢的人,拿了請託者的錢財利益,運用他對特定公務員的影響力,影響公務員不正當行使手上的公權力,形成坊間所謂「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就是影響力交易罪要加以規範的。具體來說,有影響力的人在外拿錢,然後去跟公務員喬事情,就構成犯罪,不用等到公務員因此受到左右或真的有做出不當或不正決定為必要。這條將讓公務員減少很多無謂的「關說」壓力。

邱太三表示,司法實務對賄賂罪的要件解釋嚴苛,也就是說公務員縱使收了錢,還要證明到送錢的人是針對公務員手上的具體、特定職務才算,以致於社會大眾都認為這就是貪汙行為,例如建商在還沒有建案時,就對建管官員長期送錢打點,司法實務就會認為找不到對價的職務行為,而作出與社會大眾認知落差大的無罪判決。法務部因此把涉貪公務員的「職務」概念判斷方法立法明確化,告訴執法者不僅行賄者收買公務員正在執行的特定職務叫行賄,即使不是公務員正在執行的職務,只要所收買的事項和公務員的職務行使有密切關係,都可能被認定為收賄罪。即使是想打好關係、打通關係、或豢養式的對公務員例行性的利益給付,都可能被認為是賄賂。

邱太三表示,為發揮「防漏」的功能,更參考美國法制上所謂的饋贈罪(gratuity)立法,明白規定即使法院還是認為沒有「對價關係」,但只要錢財利益和公務員的具體職務有關聯性,雖不能認為構成賄賂罪,但另訂一條較輕的餽贈罪來處罰。

法務部長邱太三,反貪腐,落實司法改革,影響力交易罪,賄賂罪,饋贈罪。潘千詩攝影

▲法務部今舉行記者會,公布將新增、修改影響力交易罪、賄賂及餽贈罪。(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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