蹺班性交易3年16次 法官朱樑有損司法形象遭監察院彈劾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5)日審查通過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朱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前法官曾謀貴彈劾案。根據彈劾案由指出,朱樑言行不檢、3 年內共16 次,在上班時間與女子發生性交易;曾謀貴無正當理由與案件當事人私下會晤,並接受餽贈及飲宴,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因此通過兩人彈劾案,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監院-

▲監察院5日審查通過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朱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前法官曾謀貴彈劾案。(資料照)

監察委員楊芳玲、包宗和調查發現,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朱樑自103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5月17日,3年內共16次分別於台中市之商務套房或汽車旅館與女子進行性交易,且其中半數係於該院上班期間所為,且無請假、公差紀錄。除構成曠職外,與女子進行性交易,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並構成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僅因配偶未提出告訴無以論罪。

楊芳玲、包宗和另指出,同院前法官曾謀貴曾於88年12月30日,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參與不當飲宴為由,記過一次。然其未記取前車之鑑,自104年9月2日起擔任該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民事案件之陪席法官,並參與該案105年10月25日之言詞辯論,竟無正當理由逕於同年10月31日晚間及11月8日上午,在自宅及法院辦公室與承辦案件之一方當事人會面,並收受相贈物品,又於同年12月31日晚間接受該當事人飲宴。

監委並指出,曾謀貴又另無請假、公差紀錄,詎於104年11月12日下午1時38分至2時37分許,至台中市議會為友人進行請託,顯係於上班時間於院外從事私務。其言行不檢,無正當理由僅與一方當事人私晤,且參與與司法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

監院表示,朱樑、曾謀貴2人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公正形象,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經過審查通過楊芳玲、包宗和提案彈劾朱樑及曾謀貴,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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