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公司法大翻修 SOGO條款通過保徐旭東股權

記者林惟崧/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6日)為臨時會最後一天,原預計傍晚前三讀《公司法》,下午就全數表決完畢。其中包括SOGO條款、大同條款等21條爭議條文皆三讀完成,而攸關徐旭東的SOGO條款,因不朔及既往,並不會危及其經營權,被視為徐旭東的一大勝利。

此次公司法修法,自1931上路以來,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正,以因應全球化局勢發展、日益複雜的經濟情勢,透過修法來促進產業創新與發展,並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增加企業經營的彈性等。

整個公司法修法過程,外界主要聚焦SOGO條款以及大同條款。SOGO條款通過後,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判決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

不過因修法確定不具有朔及既往,SOGO條款三讀並不會影響到徐旭東的經營權,SOGOG公司增資案並不適用於此。

公司法三讀 經濟部長立院致謝立法院6日三讀修正公司法部分條文,賦予新創企業更大經營彈性,及更多籌資管道,友善新創環境。經濟部長沈榮津(中)也趕赴議場向委員們致謝。中央社記者孫仲達攝 107年7月6日

▲公司法三讀,經濟部長沈榮津向立院委員致謝。(圖/中央社)

而《公司法》第173條之1,又稱大同條款,政院版本原案只要持有過半數股份的股東,無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申請政府許可,就能召集股東臨時會議,遭到工商團體反對;修法最後採取民進黨團版本,附加持股需要超過3個月以上的但書,國民黨團對此表示失望,認為股東應維持1年以上,並請求董事會召集。

另外,7大工商團體聯名反對的「普通董事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及複製權」,藍綠最後達成共識,不增訂此條文,時代力量堅持提出的修正動議,則遭到朝野否決。

另外,為落實電子化與國際化,修法也明定,未來公司股票可不需使用紙本,非公發公司股東會議可電子化、直接承認外國公司有法人人格、開放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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