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遇攔檢又掉毒品!她不服被開罰6萬提告 法院判撤銷

記者於慶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黃姓女子2015年11月2日吸毒後騎車上路,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大漢橋機車道下橋處時,遇見警方攔檢,其中一包海洛因從身上掉落,立即被警方帶回派出所驗尿,確認她當時體內有多樣毒品反應,依毒駕開罰她6萬元;黃女不服提告否認毒駕,法官不採信,但因警方沒有合法送達通知單給她,因此判決黃女勝訴,撤銷罰單。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警方將黃女依毒品罪移送法辦,後來再以「施用毒品後,騎乘重機車」違規行為,開單告發;新北市交通裁決處認定黃女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裁處她罰鍰6萬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酒測-攔檢-

▲攔檢示意圖/資料照

黃女不服提告,表示員警未在現場對她實施毒品檢測,雖然有採集尿液檢送,但在回溯96小時內都能檢測出毒品反應,不能據以推測她在接受盤查當下,有施用毒品的違法行為,認為交裁處的裁罰依比例原則欠缺公平、正義性,且她是騎機車,交裁處違規事卻記載「汽車駕駛」,明顯有誤。

新北市交裁處則表示,警方在舉發當下已查扣一包毒品,事後驗尿結果也顯示毒品殘留,違法事證明確,新北地院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8月確定。

另外,吸毒後駕車認定,交裁處指出,並非是當事人在行進間飲酒或吸毒,或剛吸食毒品完畢即駕駛,而是駕駛體內殘留毒品或酒精反應定數值為斷,黃女經檢測為陽性反應,因此認定她體內尚存留毒品成分時有駕車行為,本處裁決並無違誤;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中「汽車」一語,實已包含機車在內,黃女提告為無理由,請求駁回。

法官認為,客觀上難於攔查當下確認駕駛人是否施用毒品並舉發,必須透過檢驗機構檢驗確認,黃女稱警員沒有當場實行施用毒品檢測而質疑舉發程序的合法性,亦不採信,不過「裁決」需以「舉發」為前提要件,法官發現警方未將舉發通知合法送達黃女住處,反而寄到舊的戶籍地址,交裁處卻依然作出處分,已屬違誤,故認定黃女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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