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撞見女友跟舊愛做愛暴怒殺人 高院用義憤殺人改輕判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縣41歲的謝姓男子去年晚上回家時,撞見同居女友跟前男友做愛而爆口角,暴怒下持刀朝情敵刺到臟器外露,送醫後不治。一審被重判13年,案經上訴,高院認定,謝男犯下「義憤殺人罪」,輕判有期徒刑5年10月。可上訴。

高院調查,謝男與賈女是男女朋友,2人同居在新竹縣湖口鄉的租屋處;死者杜男與賈女則為前男女朋友關係。杜男於2017年8月24日晚上10時許,摸黑自行開門進入謝、賈2人的租屋處後,與當時宿醉、全身未穿衣褲,誤認杜男是謝男的賈女發生性行為。過了莫約20分鐘,謝男騎車返家,驚見杜男與賈女發生關係,誤認自己對賈女的感情遭到背叛,怒喝「我給你5分鐘穿衣服穿褲子」後,隨即走出門外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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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衣男和女友不顧警察在場,當眾吵了起來。(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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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留有大片血跡。(圖/資料照片)

謝男見杜男已穿好衣褲,質疑賈女「討客兄」、背叛感情,因此朝賈女的頭及肚子等處毆打,並與杜男發生口角、互罵三字經及肢體衝突,甚至為警告、教訓杜男,從桌底下取出尖刀。此時,杜男竟挑釁回稱「她是我的人」、「你不用再打她了,你打她幹嘛」等語。隔壁房客開門看見此情,謝男當著對面房客的面,揮刀指責杜男,見杜男仍不願意認錯,盛怒之下朝杜男腹部刺入,見杜男血流不止而停手。謝男案發後,託友人報警並自首。至於杜男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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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刺殺的杜姓男子送醫後仍宣告不治。(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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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的出租套房。(圖/資料照片)

謝男不否認動刀,但否認殺人,辯稱「只是要給他一個教訓」。一審僅認定,謝男符合自首減刑,依殺人罪判刑13年,謝男上訴否認有殺人犯意,高院不採信,但採較為寬鬆見解,認定任何人處於謝男撞見心愛女友和他人嘿咻,且情敵不認錯還挑釁的情境,都會激起一時憤慨,採謝男犯行符合「義憤」要件,輕判有期徒刑5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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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衣男不滿被戴綠帽,竟持刀刺死情敵。(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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