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兩岸關係條例 陸資違法來台最高罰鍰250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去年5月發生陸資未經許可投資我證券市場,遭到依照法規開罰最高罰款60萬元,外界認為現行罰鍰過低,無法有效遏止違法行為,因此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罰鍰由現行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至於外界質疑最高罰鍰2500萬元,與所得利益相比仍偏低?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會後記者會上表示,假如所得利益超過2500萬,根據行政罰法18條第二項,相關機關可以在超過額度內,假如所得一億,在一億範圍內裁罰,相關機關可以再做處罰。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27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罰鍰由現行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圖/記者盧素梅攝)

陸委會指出,這次修法將調高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之罰鍰上限,並將陸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納入裁罰對象,以遏止陸資違法投資或違規之行為,另考量實務上不乏小額投資違規態樣,將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進行裁處。

陸委會並指出,這次修正要點,包括參照《兩岸條例》第86條違法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罰鍰之規定,將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之罰鍰,由現行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處以罰鍰;給予投資人改正機會,俾減輕對投資人及其國內投資事業之影響;並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相關文字。

還有,配合前項罰鍰額度之調整,調整其他違規行為(應申報未申報、違規轉投資、應辦理審定未辦理等)之罰鍰,由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台幣5萬以上250萬元以下。另增訂陸資投資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也為裁罰對象。

另外,考量陸資投資人來台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之情事,增列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

行政院長賴清德院會中指出,鑒於目前已有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從事投資,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這次修法針對上開投資行為之裁罰規定進行通盤檢討並修正,賦予主管機關得依違法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之彈性需求,進行裁處,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賴清德並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陸委會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另配合修正條文的施行,請經濟部及金管會及早配合訂定中資違法在臺從事投資相關行為之裁罰基準,以利後續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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