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花8780萬殺男友不成 女友:有錢就自己花了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張姓男計程車司機宣稱名下有1.8億財產,其翁姓前女友卻向張男指控其李姓女友覬覦他的財產,在這10年來,陸續給付8780萬元,勾結張男胞弟、翁姓前女友及其他共犯等一干人,用盡各種方法殺害他,不過都失敗告終,遂提告李女等人殺人未遂。但李女反駁「誰會用這麼多錢買1條人命」;台北地檢署認為,告訴人的證詞不足以採信,將李女一干人等予以不起訴處分。

▲男友與前女友指控女友覬覦財產,10年來陸續花了8千多萬買兇殺害男友。(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據了解,張男原本為房仲公司老闆,而李女(61歲)為公司會計兼女友,由於事業不順遂,於是轉行改開計程車。李女遭指控自2006年起,因覬覦張男宣稱名下的1.8億元資產,竟陸續支付8780萬元,要求張男的翁姓前女友及張男的胞弟等人,設下各種陷阱殺害張男,其中包括有在張男的食物內添加毒物、安眠藥、FM2等等,企圖將他毒殺,還曾找人上門開槍鬧事,並栽贓張男持有槍械,讓警方上門搜索,亦或找人破壞張男駕駛的計程車傳動軸,企圖製造車禍,甚至還曾要求翁女在張男辦公室內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欲將張男逼瘋,但一切計畫都失敗告終,張男不僅沒死也沒瘋。

翁女另指控,李女由於不滿怎麼都未將張男殺死,因此逼迫翁女簽下本票,要求翁女返還8千多萬元的買兇費;因此李女與張男胞弟等共8人,遭控殺人未遂,而李女另被控詐欺取財未遂。

檢方偵辦時,李女強調自己還欠有卡債,根本沒有那麼多錢,並表示「誰會花8780萬元去買1個人的命,如果我有錢,我自己拿去花就好,何必做這些事。」,反而指控翁女有問題,竟跟張男亂說話,說她花錢買兇。經檢方逐一傳喚比對後,認為李女與張男胞弟等人的供詞並非不足以採信,反倒是翁女的供詞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另調閱張男的就醫紀錄、交通事故報案紀錄,以及李女及翁女的銀行金流等,皆未發現有與指控內容相符之處,因此對於殺人未遂及詐欺取財未遂等,檢察官皆以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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