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心法官!不忍酒駕假釋犯回籠 諭知免刑引論戰

記者楊忠翰/新竹報導

新竹縣1名37歲的林姓男子,去年初假釋期間酒駕被逮,一審簡易判決處2月徒刑,依法需撤銷假釋,回到監獄服完3年6月徒刑,林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林男積極重建家庭生活,獨力承擔全家經濟,遂依刑法61條撤銷原判決,諭知免刑,連帶不用回牢服刑;此判決一出引發論戰,支持者認為當事人應重拾機會好好做人,反對者卻認為沒前科的民眾酒駕均不可能免刑,不僅不甚公平也助長酒駕歪風。

裝睡拒測9萬免罰 民轟:變相鼓勵投機 -臨檢-酒測-警察-路檢-值勤-酒駕-

▲林男假釋期間酒駕遭逮竟獲免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據了解,林男因強盜、竊盜等案件,先前被判10年9月徒刑,2015年4月7日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本月23日才假釋期滿;去年1月27日上午9點許,林男在國道3號上開車蛇行遭警攔查,酒測值為0.27毫克,事後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一審法官認為,林男假釋期間酒駕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因此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林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官則認為,陳男假釋出獄後未再犯罪,足見他尚知潔身自愛,謹守法紀,而且他假釋後積極學習,並在小吃店工作表現優異,前年5月間從廚房助理升任主廚,加上父親失業已久,母親又有中度身心障礙,均由林男承擔全家經濟來源,認定他積極重建家庭生活,並負擔家庭義務,確有悔悟之心。

再者,林男酒駕誠屬不該,但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且並未釀成事故,對社會治安危害性相對較低,本案犯罪行為實屬輕微,縱使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1 月,林男仍須面臨撤銷假釋後的剩餘刑期,將使他喪失現有工作與正常生活,先前更生努力全被抹除,與司法追求社會修復之精神有違,遂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免除其刑;二審法官亦盼林男經此教訓,能深切惕勵,千萬不可酒駕,否則將再次面臨撤銷假釋,辜負國家給他更生的寬典美意,本案不得上訴,就此確定。

加入 @setn 好友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