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應世界趨勢 立院法制局:建議下修投票年齡門檻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指出,目前世界上有超過168個國家投票年齡都在18歲以下,投票年齡門檻下修是世界趨勢,建議檢討修正選舉罷免投票年齡。

立法院法制局11月提出「未具選舉權之公民投票權人,於投票日的勞動休假日權益研析」,研究報告中除了建議公投投票日明定為應放假日,也主張下修選舉投票年齡門檻。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花博投票日閉園(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立法院法制局建議檢討修正選舉罷免投票年齡。(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法制局在研究報告中對於選舉投票年齡問題指出,目前朝野雖然已有共識將選舉投票年齡門檻下修,但修正的方式,各界仍有不同的看法。有鑑於公民投票法已下修投票年齡門檻訂為18歲,基於「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建議檢討修正相關法律的選舉罷免投票年齡,以使法規與國民意志相結合,並為國人接受與依循。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目前世界上有超過168個國家投票年齡都在18歲以下,並有約超過九成的國家,都將公民投票年齡訂為18歲。鄰國日本已在2015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下修(從20歲降為18歲),並從2016年舉行的參議院期中選舉開始適用,顯見「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與「擴大青年公民參政權」已是世界趨勢。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20條規定,法制局掌理包括關於立法政策的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關於法律案的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的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關於法學的研究事項;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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