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雞排當祭品,是否算賄選 律師:可能有問題!千萬別打卡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選後很多人為了兌現選前的承諾,北中南都有知名人士現發雞排當祭品,也引起廣大的排隊人潮,到底請大家吃雞排,是否構成期約賄選?雖然雞排價格不高,一片不到七十元,但知名的律師林智群認為,可能有問題!想要領雞排領得安心,不被告,他提出很專業的絕招來讓大家參考。

▲雞排當祭品往往引起廣大民眾爭相排隊。(圖/資料照)

林智群律師在粉絲團上說,最近選舉完,一堆選前祭品文紛紛兌現,民眾滿意,媒體也紛紛報導,雖然大家氣氛歡樂下問這個有點殺風景,不過我有一個疑問,就是這樣的行為有沒有構成期約賄選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是這樣規定的: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關鍵字:不正利益

最高法院是這樣說的: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那雞排應該算吧?!(即使是法務部之前的30元定義,雞排也超過30元)

2.此外,這個條文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候選人才會構成,其他人(比如樁腳)也會構成的,樁腳可以構成犯罪,路人也沒有什麼不可以構成犯罪的,不是嗎?

3.另外法條看起來並沒有限定一定要找特定人行賄才算喔!反正只要是有投票權人就構成犯罪,甚至我去查相關判決,有的是選舉前分送不特定民眾豬肉,檢察官也起訴的,後來法官判無罪,不是因為沒特定民眾,而是因為那是廟會活動~

4.我看大部分判決,都是針對選前就有期約或給賄賂的行為,那祭品文時間橫跨選舉前後,算不算呢?我認為應該算,選前期約,選後給好處,怎麼不算?

結語:
祭品文當然很有趣,吃雞排的人也開心,不過嚴格說起來,其實有點危險,如果有心人要惡搞去告,也不是沒有成立犯罪空間的,發祭品發到要上警察局,也是很掃興的,還是小心一點比較好!

法律人跟一般人的差別:

法律人:知道看祭品文吃雞排可能有問題,戴口罩低調排隊去吃,吃完擦擦嘴後再發文說這個可能有違法問題喔!

一般人:高調排隊打卡,拿到雞排還自拍放臉書,時間、地點、相關證據一應俱全。

本文經林智群律師粉絲團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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