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人太甚!強迫女舞者陪酒性交易 酒吧業者夫妻遭判刑

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鹽埕區1間迪斯可酒吧,去年1月間涉嫌媒介菲律賓女子來台工作,並以積欠10多萬元債務為由,強逼小姐坐檯陪酒及性交易,1小時出場費高達4500元,但小姐僅能得到2000元,小姐求助無門只好努力賺錢;高雄地院遂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分別判吳姓業者夫妻1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姓酒吧業者及其菲律賓籍妻子,4年前以招募舞者或歌手之名義,陸續從越南、菲律賓等地區,引進11名女子至酒吧上班,吳男還向小姐供稱,他已代墊機票、介紹費等費用,每人均須償還92000元到19萬元不等的金額,並強逼她們在店內陪酒及出場性交易。

這些外籍女子原以為來台從事舞蹈工作,亦不曉得相關費用竟如此高昂,加上人生地不熟又語言不通,只好接受性交易折抵高額債務;吳男及妻子甚至保管11人的手機,並採取集中住宿的方式,每人外出都要報備。

尤有甚者,吳男規定小姐體重若超過標準1公斤,就要扣薪1000元,除每天穿制服上班外,每月還須推銷100杯以上「大酒」,達到低標才能領取底薪21000元;性交易價碼則是每小時4500元,店家抽取2500元佣金。

假如小姐不願性交易,吳男還會出言辱罵,內容提及「你以為你是處女嗎?」、「你以為妳很漂亮嗎?」等字句;去年1月19日凌晨2時許,有位菲律賓籍男船員支付日幣2萬元,帶小姐出場到飯店性交易,遭三民二分局警員臨檢查獲,全案才得以曝光。

檢警清查後發現,吳男旗下11名小姐,1年半以來性交易高達540次,總計出場費用賺進549萬9千元,吳姓夫妻就抽走305萬5千元;2人庭訊時辯稱,小姐被帶出場後,做任何事純屬個人行為,他們並未媒介性交易,亦無以債務強逼下海,更未控制小姐自由。

法官則認為,店家在小姐出場時都會發放保險套,而且吳姓夫妻無法交代來台費用明細,並利用外籍女子難以求助之困境,涉犯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分別判2人1年10月徒刑,而且必須繳回305萬5000元不法所得;另外,蜜女擔任酒吧櫃檯人員部分,則依共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判她4月徒刑。

吳姓酒吧業者及其菲籍妻子,涉嫌引進菲律賓及越南女舞者來台賣淫(翻攝畫面)

▲吳男及其妻子強逼外籍女子下海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遭判刑。(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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