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在浩鼎案中全身而退 但公懲會仍有一關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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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聞/侯柏青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雖在浩鼎貪汙案中獲判無罪,但一審宣判後,他緊接著就得面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究責。法院判決書裡詳細披露,他擔任院長後仍持續透過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投資浩鼎獲利,加上不實申報財產、隱匿浩鼎持股,種種證物彷彿呼應監察院的彈劾內容,他能逃過懲戒命運嗎?

法官判決:修法前不能擴大處罰

翁啟惠二○○六年接任中研院長,之後中研院開始與浩鼎合作研究抗癌疫苗。檢方認為,張念慈為了取得中研院「酵素合成法」專屬授權及縮短生產醣分子製程,期約賄賂翁啟惠一千五百張股票(未遂);之後張則用三千張股票行賄翁,還繞資海外,將股票登記在翁啟惠女兒翁郁琇名下。檢方將翁、張依兩個貪汙罪起訴。

▲翁啟惠過了法院這關,還有公審會要面對。(圖/新新聞)

不過,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士林地院合議庭給出第一個答案,當審判長李世華念出「翁啟惠、張念慈均無罪」時,台下響起如雷掌聲,到場的翁啟惠兄弟翁崇惠、翁英惠則哽咽感謝法官,呼籲檢方別再上訴。

合議庭認定,檢察官無法舉證張念慈曾表達行賄目的,從翁啟惠等人的往來電子郵件裡,也無法確定翁曾利用院長職權護航浩鼎。

此外,合議庭比對資金後也發現,翁啟惠曾透過張念慈持股浩鼎一千四百多張,在浩鼎股價飆漲之際,張念慈替翁出脫老股,認購三千張新股算是符合常理;而根據翁啟惠的金流也可以拼湊出他有補足股款,因此認定翁並未收賄。

合議庭在判決書裡解釋,如果行賄者給公務員好處是為了「建立友好關係」,而公務員沒有因此做出職務上的特定行為,即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也只能由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換言之,這種(送好處打關係)的行為,在立法者沒有進一步修法的狀況下,不能擴大處罰。

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6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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