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色誘國小同學騙愛愛 竟是設局仙人跳詐350萬

記者陳怡靜/新北報導

新北市劉姓、林姓男子和徐姓、洪姓少女等4人均未滿20歲,於2016年8月因缺錢花用,竟設局約劉男的陳姓國小男同學到摩鐵「仙人跳」,由徐女佯稱失戀、酒醉色誘陳男發生性關係並偷拍性愛影片,藉此逼陳男及其父親拿出350萬元和解,事後陳男父子因此提告並求償;新北地院判決劉男等4人及其家長須賠償9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男遭國小同學等4人約至摩鐵灌醉後設局仙人跳詐財。(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劉、林姓男子以及徐、洪姓少女等4人因缺錢花用,於2016年8月間竟商議合作設計仙人跳,於是決定找來劉男的陳姓國小同學,並約他到中和某汽車旅館唱歌、喝酒,還騙稱徐女因失戀心情不佳,他們先是將陳男灌醉,徐女則假裝酒醉要陳男扶她至包廂房間休息,再色誘陳男與她發生性關係,徐女隨後不久就大哭大叫,佯裝自己遭性侵受害的模樣,劉男等人便假意上前關心,還痛斥陳男「怎麼那麼可惡!」並對陳男表示徐女有意報警,要求陳男拿出350萬才能擺平,劉男於是陪同陳男回到台北住處,向陳父表示徐女因受害情緒低落、意圖尋死,還拿出性愛影片給陳父看,劉男並拿出徐女傳的簡訊要求陳家拿出350萬元賠償才不提告。

陳父因此趕緊交予66萬元現金,以及6張共284萬元的銀行支票賠償徐女,由於陳父開出的支票記名為徐女,且禁止背書轉讓,但因徐女尚未成年,必須由父母陪同領取,徐女擔心被父母發現,因此請劉男再度與陳父連絡,要求全換成現金,陳父察覺有異,故決定報警處理。

經檢警調查,發現陳男是遭設局仙人跳,因此將劉男、林男依恐嚇取財罪,判處1年3個月徒刑,其中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而洪、徐2名少女,則被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並須勞動服務定讞。

民事部分,事發後劉男等人已將6張支票共284萬元歸還陳父,但陳父認為4人行為太可惡,因此除了要求4人歸還66萬元現金,還要求他們須分別賠償父子2人各8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新北地院判決劉、林2人及洪姓、徐姓少女與其父母共須賠陳父76萬元,陳男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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