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根電線桿害騎士撞死 家屬怒提國賠…法官判賠77萬

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50歲游姓男子,2015年12月未戴安全帽騎機車行經林口區77鄉道,在嘉寶里斗厝坑附近不慎撞上一根電線桿,送醫隔天因顱內出血、頸椎骨折而傷重不治。事後游母認為台電設立該電桿未緊靠路邊外側邊緣,顯然設置不當,而有管理責任的新北市工務局、林口區公所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新北地院認為該電線桿未緊靠路邊外側,今判台電、工務局、林口區公所須賠償游母、游男哥哥共7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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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男騎乘機車不慎撞擊路邊電線桿身亡,家屬怒提國賠。(圖/示意圖 非當事人 資料畫面)

游家認為,台電設立該電桿未緊靠路邊外側邊緣,顯然設置不當,才導致不慎游男撞上後身亡,而有管理責任的新北市工務局、林口區公所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主張,台電、新北市工務局及林口區公所應賠償年邁77歲游母159萬餘元,游男哥哥殯葬費用17萬元,另游男胞妹有輕度身障,在游母過世後原本也應由游男扶養,因此一併請求賠償339萬餘元,合計516萬餘元。
 
台電則表示,該電線桿早在1966年設立,該道路在事故發生前,曾有路面拓寬工程,維護單位卻未通知台電,因此並非台電設置電線桿錯誤;工務局則推稱該電桿屬台電所有,並非公有公共設施;林口區公所也表示,該路段屬農路的產業道路,因此應由農業局養護,且公所未委託台電設立該電桿,主張免責。
 
新北地院認為,台電當時設置電線桿,確實未緊靠路肩外側邊緣處,而該電桿雖屬台電私有財產,但既然設置在鄉道,就屬公有公共設施,工務局有養護職責,與執行機關的林口區公所均有賠償責任。

但法官考量游男未戴安全帽,應自負一半過失責任,因此判決台電、新北市工務局、林口區公所須賠償游母69萬餘元,游男哥哥8萬餘元,至於游男妹妹部分,法官認為事發時並非是死者游男扶養,所以全數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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