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網友憑「感覺」控男性侵 事後竟還與他摩鐵激戰收5千

記者游承霖/嘉義報導

彰化一名26歲賴姓男子,前年10月間與一名女網友出遊,歸程途經嘉義縣中埔鄉一處產業道路旁,不顧女方大喊「不要」仍強行碰觸胸部、大腿、陰部外側等處強制猥褻,女方事後到警局對賴男提告,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賴男以強暴方式對被害人猥褻,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強制性交部分,法官審理時認為,女方以「感覺」賴男性器有放進來形容性侵,但身上卻無明顯挫傷、瘀傷,因此以缺乏明確事證判無罪。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賴男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女網友,並在前年10月9日晚上相約出遊,回程途經嘉義縣中埔鄉「東方明珠大飯店」附近產業道路時,賴男藉故前座要放包包,要求女子坐到後座,賴男卻緊跟著跑進後座,不顧女方大喊「不要」強行觸摸胸部、大腿及陰部外側等處強制猥褻,法院經審理後判賴男有期徒刑8月,不得緩刑。

判決書另指出,女網友控訴賴男將她內褲脫下後指侵她,在她不斷踢、捶對方死命抵抗下,賴男則說「那我就在外面自己弄出來就好」,過程中女網友感覺賴男有將性器官放進來,但法官認為,以「感覺」來形容遭對方性侵欠缺明確事證,並發現女網友腳、大腿、陰道處並無明顯擦挫傷、瘀傷與常理不符,

雙方事後的Line對話紀錄,女網友曾提及強姦字眼,賴男立即回「不要再講那兩個字好不好,真的很難聽,事實並不完全是如此,我知道我錯在不應該摸妳」;此外,女網友同年1月14日又與賴男再度外出,並到中埔鄉一間汽車旅館發生合意性交行為,事後並收取賴男5千元,與一般女子遭強制性交後的害怕、畏懼情況不符,因此強制性交部分判賴男無罪。

▲法官認為女網友以「感覺」認為遭賴男性侵,缺乏明確事證,因此判無罪。(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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