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索賄入獄4個月 聲請年後到外役監「快活」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喬」合約,在立委任內期間收賄6300萬元,並藏匿1580萬元不明資產,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判2年徒刑定讞,於去年9月入監服刑;傳聞林益世想到自強外役監服刑,於今年1月間曾向獄方提出聲請,由於他在監所表現良好,並無違規紀錄,符合外役監申請資格,矯正署年後將召開外役監遴選審查外役監人選,林益世將很有可能過關。

▲林益世因涉索賄遭判刑2年入獄。(圖/資料照)

根據《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必須「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且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若被判刑期七年以下,累進處遇必須達到第三級以上,才能獲選移監至外役監的機會;各監獄將應按次全面調查,將初步認為符合外役監條例規定之受刑人,參酌其志願,先行造冊,而受刑人亦得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

「地勇選礦」負責人陳啟祥爆料,林益世(50歲)2010年間擔任立委時,曾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協助地勇取得中鋼爐渣鐵料採購合約;2012年約滿前,改以行政院秘書長身分再次索賄8300萬元,但陳啟祥沒付錢,地勇就遭中鋼及其子公司斷料,面臨倒閉危機;2012年10月,特偵組依貪污、洗錢等罪名,分別將林益世、妻彭愛佳、母沈若蘭與2舅舅起訴。

2013年北院認為,林益世收錢「喬」民間合約,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構成貪污,但觸犯恐嚇罪,依公務員恐嚇取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1580萬元;2016年高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見解,認定林益世用立委、執政黨「大黨鞭」身分恫嚇、施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且無悔意,逆轉改判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1580萬元。最高院今年8月維持林益世所犯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判決定讞,將林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案情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同案被告林妻彭愛佳、林母沈若蘭、2名舅舅一審時均獲判無罪,但二審時,僅林母從無罪逆轉成有罪,改依滅證罪判刑5月,得易科15萬,彭等3人仍獲判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彭等3人歷審均獲判無罪,不符速審法規定,駁回上訴,彭等3人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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