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控遭2男撲倒輪流性侵... 開庭前竟一起去唱歌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13歲少女花花(化名)指控,前年11月間與4名男子相約出遊並投宿板橋一間旅館,豈料,20歲李姓男子與19歲謝姓男子卻以借用浴室洗澡為名義,跑進她房內輪流性侵她得逞,但新北地院審酌,花花事後不但仍與2人相約出遊,檢方開庭前一天,還一同相約唱歌,與一般女子遭侵害反應不同,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李男5月徒刑,謝男則另案審理。

花花指控,去年11月間與4名男子相約出遊並投宿板橋一間旅店時,謝男跟李男以借用浴室為由到她房間,卻將她鋪倒在床上,強脫她衣褲性侵得逞,她雖反抗說不要,但對方力氣太大推不開,回家後將此事告知母親,並到警局報案。

李男辯稱,當時有先詢問花花「可不可以發生性行為?」花花回說「可以」,才跟她嘿咻,而整個過程花花也都未抵抗;至於謝男則稱,當時看到李男在花花房間洗澡,也曾詢問「可以跟我發生性行為嗎?」徵得同意後才與對方嘿咻。

檢方認為,花花在2男離開房間後也均未對外求救,反而在退房後還跟2人騎車閒晃,加上李男挨告後更曾傳訊詢問「怎麼可以說我強姦妳?」花花回說「其實我也知道,我會叫我媽媽撤告」因此認定花花的指控有瑕疵。

另外,花花雖供稱2人均知她年僅13歲,但並未提出證據舉證說明,因此認定2人誤認她以年滿14歲不無可能,因此僅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起訴2人。

新北地院法官審酌,李男過去曾因涉犯妨害性自主遭判刑2年2月,已構成累犯,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且願意賠償,也已獲得花花母親諒解,同意給予自新機會,因此判刑5月可上訴,而謝男則另案審理。

▲新北地院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李男5月徒刑。(資料圖/記者楊忠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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