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桶棄嬰/情侶逃回星國 男友沒「死刑」也難逃「鞭刑」

記者陳怡靜/新北報導

新北市新店區某環保回收公司日前處理回收廚餘時,驚見回收桶內黑色塑膠袋內裝有一具嬰屍;經檢警追查鎖定一對新加坡情侶王姓男子與郭姓女子涉有重嫌,事件爆發後2人隨即離台,試圖規避刑責;律師林日春指出,新加坡國民在外國犯罪,仍適用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恐以謀殺論罪,郭女最重將被判處終身監禁,而王男則可能會被判處死刑,即便逃過死刑,也難逃鞭刑之罪罰。

▲女嬰遭棄屍在廚餘桶內。(圖/翻攝畫面)

警方調查,這對新加坡情侶王姓男子(23歲)與郭姓女子(24歲),2人皆為新加坡工藝學院學生,於19日一同搭機來台旅遊,並入住於西門町某旅館,疑郭女在浴室產子後,就將女嬰裝進塑膠袋內,由王男拿到街上丟棄,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發現一名金髮男子,於案發當天凌晨3時許,獨自一人出現在昆明街巷弄內,由於男子提著黑色塑膠袋就跟裝有女嬰屍體的塑膠袋類似,進而鎖定這對新加坡情侶涉有重嫌,經追查發現2人一起投宿在北市武昌街二段上的一家旅館,警方並在旅館內採集到血跡,將作DNA比對釐清是否與女嬰有關係;由於2人在案發後隨即搭機離開台灣,警方目前已協請刑事局國際科協助,希望能與新加坡警方合作,進一步追緝這對小情侶到案。

▲郭女涉殺嬰罪,在新國最重將被判處終身監禁。(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

律師林日春表示,新加坡刑法係屬人主義,依該國刑法第3條規定,國民在外國犯罪,仍適用新加坡法律;換言之,王男、郭女在台所犯的殺嬰罪,回國後仍應接受新國審判、處罰。

▲王男涉犯謀殺罪,在新國恐面臨死刑,即使逃過死刑,將須承擔鞭刑之責任。(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

林日春指出,按新國刑法第302條規定,王男所觸犯之謀殺罪,法院若未判處死刑,仍然須承擔鞭刑之責任;而郭女若因產後憂鬱而殺嬰,依新國刑法第310、311條規定,仍屬殺嬰罪,依法可判處終身監禁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反觀若依我國刑法規定,王男所觸犯係屬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郭女則屬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日春感嘆表示,最近頻傳虐童殺嬰事件,顯然我國刑法相較於世界各國處罰較輕,有關部門仍應積極立法,保障未成年孩童一個正常成長之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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