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意外死亡」 竟是10年前車禍事故造成

記者陳怡靜/新竹報導

新竹縣一名64歲范姓婦人日前往生,新竹地檢署會同警方相驗遺體和調閱相關資料,發現致命原因與她10年前的車禍事故有關,范婦當年因過馬路遭自小客撞擊後,導致腦部受到重創,經搶救後陷入重度昏迷,被認定為植物人長達10年,以致在安養院度過晚年,范婦日前因多重器官衰竭而往生,因此檢警認定她是「意外死亡」。

▲婦人10年前因車禍事故昏迷成植物人,日前因多重器官衰竭往生,新竹地檢署認定為「意外死亡」。(圖/翻攝自新竹地檢署官網)

檢警調查,范姓婦人10年前走在馬路上時,遭到一輛自小客車撞擊,導致她頭部重創,曾一度失去生命跡象,經搶救後陷入重度昏迷,未曾甦醒過,被認定為植物人,以致范婦這10年來都在安養院內度過,直至日前因多重器官衰竭而往生,檢警相驗遺體和調閱相關資料後,認定她是意外死亡,並非病死或正常老化往生;檢察官認為范婦死亡的直接原因固然是多重器官衰竭,但先行原因卻是那場車禍造成她嚴重腦傷,不醒人事臥床10年,否則器官功能也不致於比同齡的常人要容易退化和衰敗。

檢方直言,當年與范婦發生車禍的駕駛人在2012年就已經往生除戶,當年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屬並已達成和解,范婦的子女在檢察官基於職權,告知他們的相關權益後,也顯得相當明理與接收事實,故「意外死亡」的判定,原則上不會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關係;若范婦家屬有異議,可舉證當年以「重傷害」與如今改以「死亡」2種不同名義的損害賠償所存在之「價差」的問題,范婦家屬仍有權就車禍所致的新損害結果要求賠償,但僅限在舊、新2損害結果的損害價差範圍內求償。

縣府社會處表示,新竹縣政府於2011年7月開辦縣民意外險,不幸因意外死亡的縣民家屬可獲理賠30萬元,但給付要件之一就是「事故」發生的時間點必須在開辦後才會受理,並非以「死亡」發生的時間點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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