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飆速釀3死堅稱沒飆車 自認「過失致死」想輕判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男子謝亞軒(22歲)去年10月,無照駕駛與友人黃佑呈(23歲)在北市南京東路上狂飆,謝男失控直衝撞進騎樓,造成黃姓夫婦及謝姓保全3人慘死,2人被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起訴;謝男與死者家屬進行調解宣告破局後,台北地院21日召開準備程序庭,謝亞軒自認「我只是跟車」,因此只是「過失致死」,並非刑度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妨害公眾往來致死」。

▲謝亞軒無照在市區飆速釀3死,僅認涉犯「過失致死」。(圖/資料照)

肇事駕駛謝亞軒去年10月11日晚間,無照駕駛一輛黑色豐田轎車,與同樣無照的友人黃佑呈所駕駛白色轎車,在南京東路四段上的公車道一路狂飆,謝男疑為了閃避分隔島,失控直衝撞進大廈騎樓,造成謝姓保全(64歲)、黃男(66歲)及許妻(67歲)3人傷重不治;檢警調查,謝男從未考過駕照,黃男則是曾考駕照但沒考上,2人均是無照駕駛,而謝男在偵查時卻供稱,自認很會開車,所以沒去考駕照,並不認為自己會肇事,遭檢察官以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過失致死」等起訴。

▲謝亞軒在市區飆速失控撞上人行道和騎樓,造成3死慘劇。(圖/資料照)

台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謝亞軒仍想卸責,僅承認自己涉犯過失致死罪,辯稱當時他並沒有飆車競速,當時只是想「跟車」,並沒有想那麼多,「我平時不是這樣開車的」,認為並未犯刑度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的「公共危險致死罪」,庭審結束後將謝男還押。

根據《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如因此致死,刑度則加重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則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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