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違法陸資最高罰2500萬

記者林仕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7)日通過兩岸條例93條之1修正案,不需經由黨團協商報送院會,法條明訂,未來陸資違法在台投資,主管機關將可處新台幣12萬至2500萬元罰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若業者屆期仍未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得按次處罰至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為止。

▲兩岸條例93條之1修正案初審通過。(資料圖/記者林仕祥攝)

法條指出,若陸資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不完整、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6萬元至250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仍未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者,得按次處罰至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為止。

若陸資違反相關轉投資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6萬至250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投資人的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申報不實,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6萬至250萬罰鍰。

不過法條也指出,違反相關規定,但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依各該項規定先限期命其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至於時代力量所提的兩岸條例93條之4修正案,要求針對掩飾或隱匿投資者的身分、資金來源者,或以借名、冒名等方式,協助掩飾或隱匿投資者的身分或資金來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下,由於各黨團無共識,交由黨團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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