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犯罪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9)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犯罪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參與案件訴訟的機會,也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示意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關於本次修法,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版本,有幾項重點,包括全面強化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的保護措施,以及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等。

委員會審查此案時,分歧點之一,就是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是要先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書狀,再請檢察官添具意見後轉送給法院,還是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因為這背後牽涉到是否會影響訴訟三角關係等。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初審通過的條文為,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如果認為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另外也給予訴訟參與人等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權利。

至於證據解讀部分,初審通過的條文為,「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法院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藉此貫徹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目的。

在修復式司法部分,法務部已於民國101年9月1日起擴大於各地檢署試辦,為明確宣示修復式司法於台灣刑事程序的重要價值,因此納入這次修法範圍,進行法制化作業。

通過的初審條文包括,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全案今天審查完竣,但「訴訟參與人是否有詢問被告的權利」,因在場立委與官員意見分歧,無法取得共識,此部分條文保留;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最後裁示,本案須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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