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母攜4幼子女燒炭輕生 幸點火後不忍撲滅獲免刑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一名下半身癱瘓又患有重度憂鬱症的唐姓婦人,由於與前夫感情不睦,產生了輕生的念頭,但擔心死後4名年幼子女無人照顧,於是向小孩騙稱助眠藥是維他命,讓孩子們吞服,待小孩熟睡後,她便點燃燒炭,所幸點火後唐女隨即感到不忍,立即將炭火澆熄,這才未釀成一家五口喪命悲劇,但唐女仍因涉殺人未遂罪被起訴;台北地院審酌,唐女犯罪動機情堪憫恕,且當下已即時中止避免憾事發生,因此依刑法「中止犯」規定,判決唐女免刑。

▲癱瘓的唐姓婦人欲帶4名年幼子女燒炭輕生,所幸點燃炭火後隨即後悔撲滅,才未釀成悲劇發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唐女於2015年間因下半身癱瘓,又與前夫感情不睦,因此有了輕生的念頭,但因擔心13歲的女兒、8歲的兒子和7歲的「龍鳳胎」在她死後無人照顧,便心想帶著4名年幼子女一起輕生;同年5月3日凌晨,唐女將她就醫治療重鬱症的助眠藥拿出,向孩子們騙稱是維他命,要他們吞服,待孩子熟睡後,唐女便點燃木炭,但唐女點火後隨即感到於心不忍,於是迅速將炭火撲滅;到了清晨前夫察覺異樣,連忙報警將前妻與小孩送醫救治,警方獲報調查後,依法將唐女移送法辦,檢方將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起訴。

法院合議庭審理時,發現唐女為低收入戶,案發時唐女不僅是下半身癱瘓的重度肢體障礙患者,精神方面還患有重度憂鬱症,考量唐女犯案動機是想自戕,但擔心子女無人照料才犯行,行為確有不當,但處境實令人唏噓,認為唐女犯罪動機是因她與子女互相依賴,加上犯案過程中即時悔悟,立即熄滅炭火中止犯行,審理中亦坦承不諱,在法辦後也已積極接受治療,持續與社工配合接受親職教育,可見唐女已深具悔意,犯情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並已符合中止未遂要件。

刑法第27條「免刑」規定,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官引用此法條,認定唐女犯行屬於「中止犯」,予以免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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