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在籍投票有望?中選會:可行!因公投對「事」不對人

記者陳冠穎/台北報導

今27日內政委員會審查藍委陳學聖、許毓仁等18人提出的「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針對因故不能於投票日親自前往投票所投票者,研議採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保障其選舉權和公民投票權。對此,今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委陳朝建表示,選舉不在籍符合民情,被問及是否有可能遭政治力介入時,陳朝建則回應,中選會辦理的選務工作均依據法律規定,依法處理。

▲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圖/資料照)

陳朝建在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口頭報告指出,有關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的不在籍投票,經過多年討論,對於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方式、適用選舉種類及對象,目前各界看法仍不盡相同,有待社會凝聚共識,且不在籍投票實施,必須在選務層面具有可行性,且對選民公正的信賴情形下才可實行。

中選會指出,民國101年、105年及109年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委選舉均合併舉行投票,立委選舉因選舉區數目眾多,除73個單一選舉區外,尚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原住民選舉區,以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的選舉票,計有76種不同選舉票,實施不在籍投票,選務過於複雜。

陳朝建今受訪時表示,公民投票屬於對「事」的投票,與選舉對「人」的投票,性質不同,陳朝建表示,以公投做為推動不在籍的開端,建議可以考量。

此外,中選會報告指出,有關不在籍投票行使方式,公民投票如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在公投案數量多情形下,為避免影響公職人員選舉順利進行,採行提前投票方式,除可保障投票權人的投票權外,也可達到選舉與公投同日舉行投票,使公民投票分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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