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主權不可談判!立院三讀:兩岸簽協議比「修憲」門檻高

記者陳冠穎/台北報導

今(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對於政治議題之協商,簽署政治協議門檻往上提高,兩岸簽署政治協議協商前須經國會同意,協商後要再經國會審議,最後經全國性公投通過後,才能生效。

自從中國主席習近平發表「習五條」後,為了確保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議內容與締結過程的公開透明,避免行政機關在未經人民授權下以不透明的密室程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政治協議,故修正此法。

三讀條文規定,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根據兩岸條例第 5 條之 3 草案增訂重點,政治議題協議之事前監督機制,為期兩岸政治議題協議協商之公開透明,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大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大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締結計畫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2分之1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另外,行政院完成協商後,應在15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公開協議草案內容,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在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今發言時綠委管碧玲指出,先前國民黨主席吳敦義說要和中國簽兩岸和平協議,管碧玲直言「我如見到鬼一樣吃手手,睡不著!」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則表示,民進黨不應該亂扣帽子,吳志揚指出,根據兩岸條例第 5 條之 3 草案增訂重點,政治議題協議之事前監督機制,為期兩岸政治議題協議協商之公開透明,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大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大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吳志揚問「何謂政治議題?如何定義?不是自己說是就是,難道可以自行解讀?」

綠委劉世芳則說,自從習近平提出習五條之後,很多縣市長都跑去中國簽MOU或是企圖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劉世芳指出,「在那之後,我們才發現沒有訂定嚴謹的監督機制,這個修正案就是希望可以有嚴格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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