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合憲!李來希怒轟:以後借錢不用還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3日公布軍公教年改釋憲案結果,僅3條失效,其餘條例「合憲」或需適時調整。整體而言,砍軍公教18%優惠存款利息,都沒有違反平等權、財產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此,長期反對年金改革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今(25)日怒批,「爾後借錢不用還,還有了法律依據!」

公務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 圖/記者林敬旻攝

▲李來希不滿釋憲結果。(圖/資料照)

大法官認為,一次性的退撫金給與和法律的關係,主要在受領對象領取給付後終結;非一次性退撫金給與,在完全給付前,法律關係尚未終結。另外,月優存利息、月補償金、月退休金等,因退撫給與的法律關係構成要件,在現實生活中尚未完全具體實現,若新法變動退撫給與內容,並適用於新法施行後仍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只要未調降或追繳已受領的退撫給與,便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軍改部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第26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項、第4項,以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均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無違背;第29條第2項,除了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工作權的保障,也未牴觸比例原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的意旨;第46條第5項、第47條第3項、第54條第2項,也與《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均無違背。

公改部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工作權保障,也未牴觸比例原則,並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無違背;第4條第6款、第39條第2項,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的意旨無違背。

教改部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的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工作權的保障,也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仁民財產權意旨;第4條第6款、第39條第2項規定,則與《憲法》保障生存權、教育工作者生活意旨並無違背。

對此,李來希今日表示,「看完了釋憲文,原來民事保證責任有了新解,民法該重修了?爾後借錢不用還,還有了法律依據,不!是憲法層次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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