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常態性兼職投稿 申誡理由:損害行政倫理政府信譽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被控常態性違法兼職為周刊撰寫社論,遭監察院彈劾。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2日宣判,給予申誡處分,理由除了違反《公懲法》並批管中閔有礙職務尊嚴,足以使民眾產生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已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舉出多篇社論內容,認為管中閔損害部會首長、閣揆等形象,違反行政倫理。

管中閔投稿到周刊的行為,公懲會認為,造成民眾對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因此有懲戒的必要,判決施以申誡處份。(圖/記者楊佩琪攝)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宣判後,說明為何將管中閔處以申誡的理由。(圖/記者楊佩琪攝)

監察院認為,管中閔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任職政務委員、國發會主任委員期間,透過匿名方式,在《壹週刊》撰寫社論共27篇,每篇領取2萬5000元稿費,共65萬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規定,嚴重損害公務紀律、敗壞官箴,依法彈劾,並於2019年1月15日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公懲會開庭期間,《壹週刊》前社長裴偉出庭證實口頭邀稿並給付稿費,壹傳媒台灣分公司也3次陳報管中閔投稿所刊登的期別、給付的報酬等資料,管中閔的陳報狀上也坦承收取稿費。

管中閔,違法兼職,公懲會。潘千詩攝影

▲管中閔投稿到周刊的行為,公懲會認為,造成民眾對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因此有懲戒的必要,判決施以申誡處份。(圖/資料畫面)

雖然管中閔強調,與《壹週刊》間並未訂立書面契約,但公懲會認為,口頭邀約稿件並非要式契約,不以訂定書面為必要,且管中閔依約交付稿件,周刊也依約給予稿費的行為,顯然雙方契約已合意成立,因此對事實認定並無影響。

另按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項公職或業務,屬於國家對公務員的限制,符合《憲法》規定意旨。且釋字第71號解釋,新聞紙類發行人、編輯、社長、經理、記者等職務,屬公務員服務法中所謂的「業務」,均不得兼任,無論是否為常態性,與工作、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均為不容許。

公懲會並舉例,在勞動部通過基本工資調漲一事,管中閔當時在社論中寫道「政府失信之始」、「政府再度破壞自己的承諾」等語;以及在執政黨選舉大敗,行政院長江宜樺請辭時,撰文寫道「換頭不換身的改組..」等,批評國家已決定的政策,並對所任職的行政院,亦加針貶,非但與其本職的性質有妨礙,也損及相關部會首長、閣揆的形象,違反行政倫理,有礙其職務尊嚴。

管中閔的委任律師對於宣判結果,表示深感遺憾。(圖/記者楊佩琪攝)

▲管中閔的委任律師對於宣判結果,表示深感遺憾。(圖/記者楊佩琪攝)

綜上,公懲會認為管中閔違法兼職確定,因管中閔撰文時,尚為政務人員,因此僅能依《公懲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第1項第1款的撤職、第6款的申誡處分。

公懲會認為,國家限制公務員不得兼職或業務的主要目的,在於要求公務人員專心,避免影響公務,然而管中閔的投稿,除了與本職性質有違,更有礙其職務尊嚴,使民眾產生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的必要。

公懲會並強調,像管中閔此種與報章雜誌合意,應邀投稿刊登的方式為新型態的兼任業務,應作為公務員的借鏡,但即便受邀投稿,只要為非常態、非有持續性,偶一為之的,便不符合所謂的「業務」定義,不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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