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說夢「遭爸和很多男人摸」檢察官竟信他慘…法官還清白

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13歲少女「小芬」(化名),2017年10月指控父親與4、5個男人一起摸她的身體涉嫌性侵,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小芬父親。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小芬指稱被害時間、地點,均與父親不在場證明相符,法官再次追問下,小芬才坦承是「作夢」、「我以為夢境是事實」,合議庭因此認定小芬證詞可信性不高,判小芬父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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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芬說夢遭父親猥褻,法官認為可信性不高,判小芬父親無罪。(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小芬指控被父親性侵不久後,父親接到學校通知小芬逃學,隨即父親以LINE傳訊給小芬「妳今天再沒去學校試試看」,父女倆為此事來回傳訊息2小時,都沒有提到與性侵有關的事,法官認為,小芬因父親未關心她的學校生活,希望引起父親注意,對此指控很可疑。

加上小芬曾供訴,被父親載到很遠的地方,那地方類似夜店,有很多人送酒,「那地方有吧檯、有4、5個跟父親一樣大的男人,一起把我的衣服脫掉,然後一起撫摸我的身體」。

法官調查,小芬被一堆男人猥褻的時間,她父親使用手機的發話位置,在新北市新莊區、淡水區上班處,父親辯稱,上班時曾開車上高速公路兩地跑,國道收費記錄、父親上班班表,與父親說法吻合。

反而同一時間內,小芬持有手機的發話位置,沒有離開過台北市松山區微風廣場住家附近,證據顯示,小芬並沒有被帶到離家很遠的任何地方,科學證據當場戳破小芬謊言。

法官再次追問小芬,小芬表示,當時對老師、檢察官說被父親和許多人猥褻,「是因那時我作夢」、「我以為夢境是事實」、「我當時很崩潰」、「我不記得說了什麼」等語。合議庭認為,小芬案發是13歲,並非幼兒,且證詞與客觀證據不符,因此認定小芬證詞可信性不高,判小芬父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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