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離婚說好月付2萬扶養費反悔 法官:須付至前岳母過世

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對醫師夫妻於4年前簽字協議離婚,男方允諾2年內幫女方繳清學貸50多萬元,並且每月支付女方母親2萬元扶養費,但事後男醫師僅支付11個月後便無下文,女醫師憤而提告;男醫師則辯稱給予岳母的費用為贈與性質,應可隨時撤銷,但經橋頭地院審酌,認定夫妻2人簽下協議書,該扶養費為離婚「和解契約」條件,因此判男醫師仍須按月支付前岳母2萬元扶養費至過世;全案仍可上訴。

▲男醫師與前妻簽下離婚協議書,指男方離婚後須按月付2萬元扶養前岳母,卻只付11個月就未再支付,法官判男醫師仍須按月支付扶養費至前岳母過世。(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這對醫師夫妻於2009年結婚,婚後並育有1子,於2015年辦理離婚登記,2人並簽立離婚協議書,協議內容指出,男方應於2年內幫女方還清學貸53萬5877元,並且須按月支付2萬元撫養女方的母親等。

女醫師主張,離婚後男方依協議應在2年內還清學貸,至今卻尚欠51萬餘元未還,經寄發存證信函催促均未獲回應,因此認為前夫應將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支付給她;而女醫師母親則主張,當時與夫妻2人同住期間,除幫忙打理家務,還曾資助金錢,讓男方得以順利完成學業成為醫師,因此月付2萬元扶養費為離婚條件之一,並非是贈與性質,扣除男方支付11個月的部份,須再補足32萬元,並須繼續按月支付2萬元。

男醫師則辯稱,當初2人協議書有約定房子歸他,但因前妻違約拒絕搬遷,導致他房屋無法出售,以致無法幫其繳納學貸,而當時同意按月付2萬元,是為了讓前岳母不要反對2人離婚,因此是屬於贈與性質,應可撤銷。

經法官審酌,據夫妻離婚協議男方須償還學貸部份,其償還對象應是貸款銀行,並非是給女醫師;至於給前岳母的扶養費,由於協議書載明「男方將扶養女方之母親…,每月給予男方之岳母新台幣2萬元作為其生活費,否則可處以棄養罪論」,認定協議書是夫妻離婚條件之「和解契約」,故該筆扶養費並非贈與性質,因此判決男醫師須按月支付2萬元扶養費至前岳母過世;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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