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嬰瞞妻藏屍11年!搬家5次嬰屍同行 莽父二審改判6年

記者於慶璇/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13年前幫剛滿月的女兒餵奶拍隔時,疑因受不了女兒哭鬧不止,一時失手打死女兒瞞著前妻藏屍11年時間,連搬家5次都帶在身邊,直到前年10月看見虐嬰致死案新聞,感到良心不安,這才抱著裝有嬰屍的箱子,主動向警方報案。高雄高分院今(15)上午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致死罪,減輕刑期為6年,仍可上訴。

嬰兒,病床,生產房,建議嬰兒命案或是死胎早產不幸在生產時死亡的可用。(圖/翻攝自Pixabay)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林男與郭女租屋同居在三民區,2005年12月生下一名女嬰,隔年1月10日晚間,林男在家獨自看顧女嬰,泡奶給女嬰喝後為她拍隔,但女嬰卻不斷哭鬧,林男失去耐心,以左手掌重擊女嬰頭部,造成左頭頂部骨折、顱內出血及腦髓損傷,女嬰隨即陷入昏迷,林男見女嬰停止哭聲後便逕自外出,直到深夜返家後才發現,女嬰已無呼吸心跳。

林男擔心惡行曝光,竟將女嬰屍體以包巾包覆後,放置在塑膠箱裡,外層再用四到五層黑色塑膠袋裝起來,並以多層膠布封箱後藏放在床板下方,歷經5次搬家均將嬰屍藏在租屋處隱密處。郭妻多次詢問,林男先是謊稱女嬰被林母帶回屏東照顧,後又以和母親失聯等理由蒙騙過去,直到2017年10月間,林男因受不了良心譴責,才帶著藏放女嬰屍體的塑膠盒向警方自首。

高雄地院認為林男未盡照顧責任,恣意重傷導致稚女死亡,犯後藏屍長達11年之久,未讓死者入土為安,11年後才向警方自首,就部分犯罪事實坦承,尚非全無悔意等情,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致死罪,判處9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後,二審認為林男是為了制止女嬰哭鬧,才動手拍女嬰頭部1下,並無重傷害犯意,改依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將其判處6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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