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女友陳同佳願投案 台港到底在吵什麼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殺害港及女友潛逃回香港,在香港因清洗黑錢罪服刑的男子陳同佳,23日將期滿出獄。台、港2地為了他願意赴台投案一事吵翻了天。其實爭執點包括,陳同佳是否為「預謀」犯案,香港政府有沒有管轄權可審理,台灣審,港府是否應提供相關事證,該循何種管道提供,司法互助機制能否建立。台港態度大不同,如何能還給死者及家屬一個公道,備受各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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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殺害女友的陳同佳願意返台投案,台港為此卻吵翻了天。(圖/資料畫面)

管轄權問題:

根據香港《普通法》,香港法院僅在香港範圍內犯下罪刑,有司法管轄權。另按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境外除了強姦、猥褻、未成年性交及賣淫等,其餘皆無管轄權。

意即香港為「屬地主義」,陳同佳在境外犯下殺人罪,香港政府認為,依法並無管轄權,也因此陳同佳僅被以盜刷、盜領死者潘曉穎的信用及銀行帳戶部分審判,並將陳同佳依「清洗黑錢罪」判囚29個月。

但我國為「屬人主義」,又陳同佳犯案地點在台灣,無庸置疑,台灣法院絕對有審判的權利。關鍵在於,法務部揭露,2018年6月間,港府即透過情資交換,向我方表示將積極調查陳同佳是否在香港境內「串謀」犯案計畫,顯見香港檢警也在調查陳同佳「預謀」犯案的可能性,並蒐集相關事證。

如此按香港《普通法》規定,若陳同佳確實於香港境內便有計畫殺人,便證實犯案地包括香港,港府應有管轄權,但接下來的問題,到底有沒有「預謀」?事證有哪些?台港如何互相取得事證進行偵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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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堅稱並無管轄權,也不會以殺人罪續押、偵審陳同佳。。(圖/資料畫面)

司法互助機制問題:

不少民眾,包括港方皆有質疑聲浪,認為台港過去部分刑事案件還是有情資互相交換往來,且行之有年,為何陳同佳案不能循此舊例辦理。

有資深刑警表示,其實台、港一直以來都沒有司法互助協議,刑事案件相互交流情資,說白了只是「私下默契」,透過私人窗口進行,沒有官方,因中國官方政策,這管道已經關閉多時,陳同佳這事關人犯遣送,也不是「私下默契」所能處理。

陳同佳案,負責偵辦的士林地檢署因此3次透過法務部轉陸委會,希望能循司法互助機制,但港府「已讀不回」,法務部、陸委會只得再三呼籲港府,應充分建立機制,才能保障頻繁往來的台港民眾的安全。

根據港府的新聞稿,港府在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間,向台灣發送4封信件,表示希望會面磋商,也願意派出代表團來台,是台灣不回覆,並非港府不理。

對此陸委會表示,台灣方面絕非外界所說沒有回覆,而是不希望在港府正在推動《逃犯條例》休例時,磋商陳同佳案「否則就像是為他們背書。」因此僅回覆,希望港府先就台灣先行提出的司法互助請求回答。

港女命案,法務部、陸委會聯合記者會。法務部長蔡清祥認為,港府應在陳同佳出獄時,立即逮捕,優先審理港女命案。(圖/記者楊佩琪攝)

▲陸委會、法務部皆重申,可「港人港審」,或確實坐下來談建立司法互助機制。(圖/資料畫面)

續押陳同佳問題:

根據港府於10月20日發布的新聞稿,指出經港警偵辦後,發現僅有充分證據證明陳同佳有清洗黑錢犯行,因此相關證據並不能與第三方,包括台灣互通。

港府也在10月18日的新聞稿中敘明「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香港有關當局也不可能,將陳同佳續押或追訴在台灣所犯的罪刑。」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認為,無法接受在港府切割管轄權下,導致案件僅憑嫌犯個人的自白,卻沒有完整事證及資料,讓犯人受到應有法律制裁的期待落空,都是大家不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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