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一廣場/消防員擁「退避權」護身!少一個火場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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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夢萍

為了保障消防員在火場的生命安全,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增訂第20條之1,將「退避權」入法。未來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身為消防眷屬,對這次修法,感到十分的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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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消防法新增的「退避權」能適度保護基層消防員(圖/翻攝自新聞台)

這次快速修法,緣自本月3日,臺中市大雅區違章工廠大火,導致2名消防員殉職。原本消防法的修法議案已擱置多時,在這次不幸事件發生後,內政部提出緊急修法提案,與立院積極協調,在不到一個月時得已完成。把保障消防員生命安全的「退避權」,白字黑字地入法。可說是政府效能,大步提升的表率。

談到這次消防法修正,不得不提到與政府「敢言」的關聯。臺中市大雅區違章工廠大火發生後,內政部長徐國勇前往探視,當場表示以後「火場沒人,就不要派人進去」。

此話一出,當下還有些許的質疑與批評,台北市某議員在臉書痛批,徐國勇說話前要先想一想,「別讓基層的警消無所適從」。 並指責,針對火場遺憾,徐國勇講的是「政治口水」。

但是,臺中大雅工廠大火,2名消防人員不幸殉職,2015年桃園新屋保齡球館6名消防員犧牲,這兩次共8名打火兄弟,都死於沒有人員受困的火場。徐國勇敢言説「火場沒人,就不要派人進去」,才是直指問題的核心。而基層消防人員,也認同徐的說法「完全符合救災實務。」不少人投撰文表態支持。

過去,每遇消防員犧牲,主管官員常只強調改善裝備,這次終於有政府官員針對救災SOP提出建議,還立即推動修法,從根本上修法來解決問題,避免一再的悲劇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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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從修法著手,才能根本解決問題(圖/翻攝自新聞台)

新消防法條文,「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這個「得」,就確保消防人員在判斷自身生命安全有危險時,可以不冒險進入火場,擁有保命的「退避權」。而且啟動者為「現場各級搶救人員(不限指揮官)。」亦即,不需上級許可,消防員可自行決定。

政府官員敢言、敢作,勇於為人民爭取權益,絕對是全民之福,雖然偶爾會引起輿論的關注和批評,但勇於任事,能夠解決問題的為官之道,才是台灣官僚機構,最需要學習的。

《作者簡介》劉夢萍,消防人員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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