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就…」女童躲廁所哭到抖 造句作業揭叔叔逞慾狼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51歲的男子「阿忠」(化名)去年間,受到好友委託帶8歲的幼女去游泳池,沒想到阿忠卻起了色心,不但趁機將她帶回住處猥褻,還將她帶到泳池的男更衣室繼續伸出狼爪,女童事後嚇得躲在學校廁所大哭,直到老師發現有異,經開導後才從女童口中得知整起事件。針對本案,橋頭地院昨(5)日依2個強制猥褻罪判阿忠5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圖/翻攝自Pixabay)

據了解,阿忠跟女童父母認識多年,去年間受委託帶8歲的幼女去游泳池,沒想到他卻趁機將女童帶回家中,利用體型優勢猥褻對方,儘管女童已明確表達「不要」,但阿忠仍執意進行。

後來,阿忠在泳池更變本加厲,除了將女童衣物高舉讓她拿不到,甚至將她強行帶進男更衣室替她洗澡,並趁機碰觸女童私密部位,再次強制猥褻得逞。女童認為阿忠叔叔是爸媽好友,便不敢將此事公開,只好躲在學校廁所哭到顫抖,班導師發現後也開導女童,對方才說出被叔叔性侵一事,老師得知後立刻通知家長,女童母親也氣得立刻報警。

學校老師指出,女童原本很愛笑,但事發後個性卻變了個人,不但曾經夢到有怪物頂著她的背部,還曾在作業照樣造句練習時,在「如果……就……」一句中寫下「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

針對此案,阿忠到案後仍否認犯行,表示在住家是和女童嬉鬧過程中不小心露出下體,對方表達「噁心」後便出門到泳池,一起進入更衣室則是女童要他幫忙洗頭,洗到一半因蓮蓬頭管子有碰到她,才讓女童嚇到並誤會。

本案經審理後,合議庭認為,阿忠行為導致女童事後行為確有出現異常情形,而阿忠犯後還頻頻飾詞卸責,並未真誠面對犯行,也沒有尋求被害人及其家屬原諒,難認他有懺悔意思,依對未滿14歲人強制猥褻共2罪,判阿忠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張家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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