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全台13家飛行傘業 沒有一家完全合格

教育部體育署應行政院消保處要求,去年查核全台13家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4大類、23項指標,皆無法完全合格,因中央立法較慢,地方自治條例僅屏東訂定,將用消保法要求改正、開罰。

▲教育部體育署應行政院消保處要求,去年查核全台13家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4大類、23項指標,皆無法完全合格。(圖/資料照)

消保處今天召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訪視查核結果」記者會,會中公布全台目前計有13家業者,包含新北市2家、宜蘭縣1家、花蓮縣5家、南投縣2家、台東縣2家,以及屏東縣1家。

行政院消保處參議王淑慧表示,無動力飛行運動日漸盛行,但有其危險性,因而請主管機關加強查核,於是體育署去年6到11月邀集專家、地方政府及消保官等進行查核。

王淑慧說,查核內容包含「場地設施及設備」、「飛行場域管理」、「緊急應變能力」、「行政事務」4大類檢查項目,共23項訪視指標,結果沒有一家全數合格。並指出僅屏東縣的賽嘉飛行場、台東縣的比西里岸企業社這2家業者,能完整提供23項查核指標內容,依序僅各1項及2項查核指標無法完全合格。

她說,問題最嚴重的是花蓮縣的想飛有限公司,多達6項查核指標無法提供資料,即完全不合格,以及2項查核指標無法完全合格。

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組科長王力恆說明,統計全台去年透過業者玩載飛的無動力飛行運動達2萬人次,沒有重大傷亡事件,但因考量立法速度較慢,目前的「無動力飛行業輔導辦法」無法源可增訂罰鍰,因此溝通地方政府儘速訂定自治條例,從中訂定罰則加強管理、懲處。

他並說,目前雖然僅有屏東縣已訂定「屏東縣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但是今年起,所有業者必須每年向體育署通報事故發生,藉此加強管理。

此外,媒體聯訪時有人提問,地方政府曾呼籲中央訂定法規懲處管理,現在又呈現體育署呼籲地方政府儘速訂定自治條例,似乎顯得無法可管。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最後補充,除屏東縣外,其他尚無自治條例可開罰的地方政府,可先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查核,並依據同法第36條限期改正,業者不改正,可依同法第58條開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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