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應申報結合未申報 公平會開罰50萬元

公平會今天委員會議決議,台灣大哥大在107年間有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的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因而開罰新台幣50萬元。

▲公平會今天委員會議決議,台灣大哥大在107年間有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的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因而開罰新台幣50萬元。(圖/台灣大哥大提供)

台灣大哥大在107年7月間,透過大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千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股份,得直接或間接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公平會認為,已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結合型態且達申報門檻。

公平會表示,台灣大哥大子公司大富媒體公司對富邦媒體公司的持股(44.38%)及董事席次(9席董事占4席)雖未過半,不過台灣大哥大已坦承得透過大富媒體公司,間接對富邦媒體公司的業務經營、人事任免有實質控制力。

經過比對,公平會指出,台灣大哥大、大富媒體公司對富邦媒體公司業務經營決策有實際決定能力的人員,均由大富媒體公司所派任,而且台灣大哥大公司年報已將富邦媒體公司列入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集團事業群之一,並對富邦媒體公司業務發展擬訂發展計畫及因應策略。

此外,富邦媒體公司年報也揭示台灣大哥大為合併公司所歸屬的最終控制者等相關資料,公平會依據上述資訊認為,台灣大哥大得透過大富媒體公司間接對富邦媒體公司的業務經營、人事任免有實質控制力。

基於上述結論,公平會表示,台灣大哥大透過旗下孫公司富邦媒體公司於107年7月16日參與千卉公司現金增資取得85%股份,並於同年8月12日取得千卉公司5席董事中的4席,得直接或間接控制千卉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已經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結合型態。

公平會最後表示,台灣大哥大106年於行動寬頻服務市場的市場占有率達1/4,而參與結合的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400億元,且有2事業於境內的銷售金額超過20億元,達到申報門檻;台灣大哥大依規定應於結合前先向公平會提出申報,卻未依法提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此決議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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