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6名員工怒告RCA毒害 更審僅賠24人5470萬元

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美國無線電廣播公司(RCA)曾於1970年間來臺設廠時,將「有毒溶劑」埋於廠區內,嚴重汙染廠內的地下水與空氣,導致1400多名員工流產、罹癌甚至死亡。歷時兩代員工20年、14年的長期抗爭漫長訴訟,最高法院在2018年判RCA與奇異公司需賠償「一軍」529名員工中的262人5.1億元確定,同時最高院認為高院審判結果不夠周全,發回高院審理,高院於今(6)日上午11時更一審判決,只准24人獲賠5470萬。

▲RCA員工指控公司將有毒溶劑埋在廠區,導致身體生病、罹癌。(圖/資料照)

自2004年起,RCA員工成立「一軍」529人,其中分為3組,A組是死者家屬、B組是生病員工,C組則是目前未生病的員工。一軍原先向RCA求償27億元,此案直到2009年才開始訴訟程序;最高院一審時判一軍中的262人勝訴獲判5.1元確定,但部分A組、B組與全部C組在內的246人的判決,最高院認為理由不備發回,高院今更一審判決,246中僅24人獲賠5470萬元。

據悉, RCA員工關懷協會指控,RCA於1967年在台灣桃園設廠時,未在廠房內設置合法排氣裝置,使得產品製作過程中,高濃度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毒溶劑暴露在空氣中,員工不但吸入「毒空氣」,連飲用水、洗澡水也被污染。在1992年時關廠後的2年間,員工身體陸續亮起紅燈,不但許多人流產、罹癌,甚至死亡,經醫院檢查後,才知道是長期在工廠工作的緣故,身體才出現難以治癒的疾病。

▲最高院判RCA需賠償262人5.1億元。(圖/資料照)

據《聯合報》報導,曾是RCA員工的李姓婦人指出,在16、17歲在廠區內擔任工讀生,負責焊接工作,並24小時待在工廠內,就不知不覺中接觸到致癌物質與污染的水源,知情的辦公室高層都喝蒸餾水。李姓婦人表示,當下未察覺身體產生異樣,直到懷孕出現死胎後,子宮還一直長肌瘤,「肌瘤長得跟哈密瓜一樣大」,導致他40歲就切除子宮,同時失去婚姻與小孩。

另外二軍的1120人則向RCA公司、Thomson(Bermuda)公司、Technicolor公司、GE公司等4間公司求償73億元,台北地院於2019年12月27日宣判,4間公司需共同賠償23億300萬,其中GE公司賠償金額為22億85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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