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謙不認罪卻符合「自首」 法界:關鍵在有無確切證據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在華山草原性侵、殺害並分屍女子的兇嫌陳伯謙,從死刑變成無期徒刑引發各界議論,高等法院法官主要認為,陳伯謙符合自首要件,但檢警認為陳伯謙早被鎖定,2度訊問期間還曾想逃亡被帶回,才坦承犯案,應該只能說是自白。律師認為,關鍵其實就在於,當下警方是否有「確切根據」得到合理懷疑陳伯謙就是兇手。

▲陳伯謙逃過死刑獲判無期徒刑,律師表示,關鍵就在警方當時是否握有「確切根據」。(圖/記者林敬旻攝)

律師葉恕宏表示,根據最高法院108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自首要件中所謂「發覺」的判斷,分為「有確切根據而合理可疑」與「單純主觀上的懷疑」2種。

一般所謂的自首,在於犯罪「未發覺」前,犯人向公務員自陳犯罪事實而受裁判。所謂「發覺」,不一定是執法人員確認發生犯罪,對行為人發生嫌疑時,便算是「發覺」,只是必須要有確切根據,從而得到合理懷疑,如果僅是單純的主觀上懷疑,就不算「發覺」。

▲警方一度讓陳柏謙回家「好好想想」,沒想到陳伯謙回到草堂,卻開始打包行李。(圖/資料畫面)

有沒有確切根據,則端視執法人員是否能憑現有的客觀性證據,在行為人與案件之間建立起明確、緊密的關聯,讓行為人被提高至「犯罪嫌疑人」。

執法人員如果僅憑工作經驗或蛛絲馬跡等情況,直覺可能存在違法行為,但沒有具體及客觀依據,無法與案件作聯繫。或是在犯罪發生後,雖然已經掌握線索,也發現行為人有異常反應,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為犯罪嫌疑人,縱使有一定針對性或能與案件聯繫,關聯度依舊不夠明確,未達到採取必要作為或強制處分的程度。以上2種情形,都僅能算是「單純主觀上懷疑」。

相反的,若掌握現場明確跡證,例如毛髮、血跡等,又或是目擊證人證詞有直接指向,能與案件建構明確、緊密的關聯,就可認定為「有確切證據」足以將行為人提升到「犯罪嫌疑人」。

員警「發覺」犯罪後,陳伯謙才坦承犯案,便不符合自首要件。但若員警在沒有確切根據情況下,陳伯謙便已自白犯罪,確實就有符合自首要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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