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停止罷韓」被駁回理由曝光 沒有跳過訴願的急迫性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由Wecare高雄、公民割草等公民團體所發起的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活動,二階連署過關,韓國瑜委由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7日火速裁定駁回。綜觀駁回理由,主因韓國瑜在得知第2階段罷免過關後提起訴願,但相隔僅一週又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其實並沒有急迫到等不到訴願結果出爐就提訴訟的必要。

▲法院認為,韓國瑜沒有必要還沒等到訴願結果出爐,就急著提起行政訴訟。(圖/記者楊佩琪攝)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月20日函告「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領銜人陳冠榮醫師,所提出的提議人名冊已達到法定提議人數,可領取連署人名冊,續行連署罷免程序。但韓國瑜認為,中選會的這份函文損害其權利,因此聲請停止執行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韓國瑜提出的先位聲明為,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備位聲明則為,禁止中選會針對陳冠榮等人於2019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

▲韓國瑜委任律師葉慶元認為,依法根本不須要等到訴願結果出爐才能提訴訟。(圖/記者楊佩琪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6日首度開庭,包括「罷韓」方委任律師團高榮志等人、聲請方韓國瑜的委任律師團葉慶元等,以及中選會委任律師李荃和等人激辯超過3小時,主要爭點就在於中選會的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韓國瑜是否有急迫性,非得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韓國瑜向訴願機關提起的訴願尚未獲准或駁回,卻相隔僅1週時間又提起行政訴訟,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做決定的情形。加上全案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狀況,因此沒有急迫到非得「跳過」訴願機關,先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

換句話說,並沒有如韓國瑜一方所認為的,經過訴願程序的話,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審查保全請求時效的情形,韓國瑜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因此不應准許聲請,其餘要件也就無須審酌。

至於韓國瑜提出的備位聲明,法官認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得請求停止執行而獲致暫時性保護措施者,即不得聲請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假處分」,因此韓國瑜請求法院,禁止對陳冠榮等人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程序,也無從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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