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罪被抓主動供出重罪 大法庭宣示符合「自首」減刑條件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男子梁耀德受人之託運送36公斤K他命來台,卻起意「黑吃黑」變賣,遭檢警逮捕後主動供出販毒。台南高分院認為不符自首減刑規定,最高法院則見解有歧異,因此聲請提案大法庭。大法庭16日宣示裁定,認為輕罪部分被偵察機關發覺,不符合自首條件,但供出重罪並接受裁判,符合《刑法》自首減刑規定。

▲大法庭認為,輕罪被發覺後主動供出重罪,應符合自首減刑規定。(圖/翻攝自Google Map)

梁男自馬來西亞運送36公斤K他命返台,但因同夥在馬國被捕,他起意「黑吃黑」侵占K他命好換錢營救同夥。檢警監聽時發現梁男的犯行,發動搜索逮捕。不過梁男被捕後,除了坦承販毒,也主動坦承該批毒品已經被他變賣,且供出買家。

梁男主動供出販毒是否符合自首減刑條件,各法院見解不同,因此聲請提案大法庭。大法庭認為,過去是採用自首一部份犯罪,效力及於全部犯行,但一部份犯罪被偵查機關發覺,才主動自首尚未被發覺的犯罪,自首不生效力。

不過法律應與時俱進,想像競合犯是否成立自首,應就各罪名分別觀察認定。《刑法》規定自首減刑的目的是要獎勵悔過、不浪費司法資源,法院論罪時,對於檢警尚未發覺重罪前便主動供述,應可適用自首減刑規定。不過若是檢警已先發覺重罪,卻僅自首輕罪,則重罪部分依舊不適用自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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